施天佑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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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某和与北京A装饰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

  发布时间:2011-01-15
 

潘某和与北京A装饰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

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2009)昌民初字第3435

  原告潘某与被告北京A装饰中心(以下简称A装饰中心)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越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潘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A装饰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原告潘某诉称,20084月,潘某取得票据一张,出票人为A装饰中心,金额7万元,因该款转帐时无法到帐,故要求A装饰中心支付欠款7万元。

  被告A装饰中心未到庭应诉,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

  经审理查明:200843A装饰中心给付潘某转帐支票一张,票面金额7万元,后被退票。2008829潘某曾诉至本院,要求A装饰中心支付欠款,因未提供A装饰中心基本情况,被裁定驳回起诉。

 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,转帐支票、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。

  本院认为,潘某有向A装饰中心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,A装饰中心有向潘某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。现因A装饰中心出具的支票存款不足,导致潘某的权利没有得到实现,故潘某行使追索权要求A装饰中心给付人民币7万元的诉请,本院予以支持。A装饰中心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,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,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。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被告北京A装饰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潘某欠款七万元整。

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  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,由被告北京A装饰中心负担,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。
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,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,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  二○○九年三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