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某与北京A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
发布时间:2010-11-12
黄某与北京A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
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09)通民初字第2035号
原告黄某与被告北京A汽车配件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A汽配)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完毕。
原告黄某诉称:原告黄某于2008年6月30日收到A汽配开具的支票1张,金额为200 000元,支票号为15130521。原告黄某于2008年7月1日至银行提示兑付,银行以无密为由退票。此后,A汽配未支付该笔款项。经原告黄某多次催要未果,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汽配给付票面金额200 000元。
A汽配辩称:原告黄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,其不是票据权利人,故不同意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。
本院认为,原告黄某向本院提交的支票虽为A汽配开具,但该支票收款人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,被背书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区支行营业室,因此从票面文义记载来看,原告黄某不是该支票的票据权利人,其不能依该支票行使票据权利。综上,原告黄某不是本案所涉支票的票据权利人,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(一)项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,退还原告黄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
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